发布日期:2015-04-0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国大学生交通科技大赛(简称:大赛)是在教育部高等学校交通运输类教学指导委员会支持下,由交通工程教学指导分委员会主办的全国性大学生科技竞赛。
第二条 宗旨:科学、创新、协同。
第三条 目的:以交通运输科学技术问题为载体,培养大学生科学精神和科学素养、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及团队协作精神,促进大学生学术活动开展,加强大学生科技文化交流,促进交通科学和技术的发展。
第四条 参赛者应为高等学校在读本科生。
第五条 大赛名称及标识
1. 中文名称:全国大学生交通科技大赛;
2. 英文名称:National Competition of Transport Science and Technology for Undergraduate Students;
3. 英文缩写:NACTranS;
4. 标识: 。
第二章 大赛组织机构
第六条 支持者:教育部高等学校交通运输类教学指导委员会
主办者:交通工程教学指导分委员会
第七条 名誉主席:教育部高等学校交通运输类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
主席:交通工程教学指导分委员会主任委员
第八条 副主席:交通工程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第九条 秘书长:交通工程教学指导分委员会秘书长
第十条 执行主席:大赛承办单位推荐一人出任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由国内外交通工程领域著名专家学者组成。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大赛的决策机构,总人数九人,其中八人由专家委员会委员出任,一人由大赛执行主席出任。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人,由大赛主席兼任;设秘书长一人,由大赛秘书长兼任。原则上同一单位不得有二人以上出任该委员会成员。
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是大赛争议事项的仲裁机构,总人数五人。设主任一人,由交通工程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出任;其他成员由专家委员会成员和大赛承办单位推荐一人组成。原则上同一单位不得有二人及以上出任该委员会成员。
第十四条 执行委员会负责大赛的事务性工作。其成员由大赛主席、副主席、执行主席、秘书长及大赛承办单位工作组成员共同组成。
第十五条 大赛主办者负责大赛网站的建设和维护、积累历届大赛资料、及时发布大赛相关信息。大赛网站网址:www.NACTranS.com.cn。
第十六条 大赛承办单位:由申办高等学校向大赛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后决定。原则上同一单位不应连续承办两届大赛。
第十七条 大赛承办单位可在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前提下,接受协办或赞助。大赛承办单位应及时向大赛学术委员会通报协办或赞助单位情况。
第三章 大赛竞赛规则及流程
第十八条 大赛承办单位应在提出承办申请时,向大赛学术委员会提出大赛主题,获得大赛学术委员会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大赛只接受以参赛单位名义推荐的作品,不接受个人的参赛申请。每一参赛单位推荐的作品数量不超过三件,大赛承办单位的推荐作品数量不超过四件。
第二十条 参赛作品选题可为交通运输规划、设计、管理、控制及服务类作品或学术研究成果,并符合大赛主题。
第二十一条 大赛主要流程如下表所示:
阶段 | 赛程内容 | 参考时间 | 组织者 |
报名 | 向大赛执行委员会提出参赛申请 | 11月10日~30日 | 参赛单位 |
提交作品 | 各参赛单位向大赛承办秘书处推荐作品 | 次年4月20日前 | 参赛单位 |
初评 | 采用双向匿名通讯评审的方式,确定决赛入围作品 | 5月10日前 | 承办单位 |
决赛 | 决赛以答辩形式,确定各等级奖项作品 | 5月下旬 | 承办单位 |
复赛 | 从一等奖中产生特等奖 | 决赛结果产生后 | 承办单位 |
颁奖 | 同时决定下一届承办单位 | 全部结果产生后 | 承办单位 |
第二十二条 进入决赛的作品数量应不超过推荐作品总数的70%,且总数应不超过八十件。
第二十三条 大赛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作品奖。各等奖项数量占决赛作品总数的比例分别为:一等奖10%左右,二等奖30%左右,三等奖40%左右,其余为优秀作品奖。
第二十四条 大赛设特等奖一项。特等奖通过复赛的形式从一等奖中产生,获得特等奖的作品自动失去一等奖资格,其他获奖作品的获奖等级不受其影响。特等奖可以空缺。
第二十五条 参赛作品评审方法:
1. 初评阶段评审:由大赛执委会从专家委员会中选取评审专家采用双向匿名的方式通讯评审,每件作品应有三~五位专家的评审意见。
2. 决赛阶段评审:采用现场公开答辩方式进行。分组举行时,各答辩小组的评委数量五~七人。同一答辩小组内不得有二人来自同一单位的专家担任评委。
3. 复赛阶段评审:采用现场公开答辩方式进行,由全体参加决赛阶段的评委无记名投票表决,得票数量超过总票数三分之二及以上的作品入选特等奖。
4. 以上各阶段中,专家对有利害关系的参赛作品实行回避制。
第二十六条 获奖作品当场予以公示,并同步在大赛网站上公示。
第四章 大赛仲裁及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仲裁委员会接受实名举报,独立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并做出仲裁决定。
第二十八条 执行主席根据仲裁委员会仲裁决定,宣布仲裁结果。
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仲裁结果做出处罚决定。处罚结果包括:取消获奖称号、追缴获奖证书、通报批评、削减参赛单位下一年度参赛名额及暂停该单位参赛资格等。
第三十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制。专家委员会成员任期与交通工程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届期相同,可以连任。
第三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廉洁自律。连续两次不参加专家委员会活动者被视为自动放弃专家委员会成员资格,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者将被清除出专家委员会。
第五章 其他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于交通工程教学指导分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从公布之日起生效。
交通工程教学指导分委员会
2015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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