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大学生信息安全竞赛章程
一、总则
第一条指导思想与目的。
全国大学生信息安全竞赛是一项公益性大学生科技活动,目的在于宣传信息安全知识;培养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团队合作意识;扩大大学生的科学视野,提高大学生的创新设计能力、综合设计能力和信息安全意识;促进高等学校信息安全专业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革;吸引广大大学生踊跃参加课外科技活动,为培养、选拔、推荐优秀信息安全专业人才创造条件。
第二条竞赛定位。
全国大学生信息安全竞赛是一项全国性的竞赛。
第三条竞赛特色。
全国大学生信息安全竞赛努力与课程体系和课程内容改革密切结合,与培养学生全面素质紧密结合,与理论联系实际学风建设紧密结合。竞赛侧重考查参赛学生的创新能力,内容应既有理论性,也有工程实用性,从而可以全面检验和促进学生的信息安全理论素养和实际动手能力。
二、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竞赛的组织管理机构是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安全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教指委负责成立全国大学生信息安全竞赛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组委会负责赛事的具体组织工作。组委会任期为3 年。教指委审批确定组委会上报的具体竞赛方案。
第五条全国大学生信息安全竞赛评委会。竞赛评委会由部分教指委委员以及专家组成,负责决定竞赛的重要事项,竞赛评委会组长由教指委主任担任。
第六条全国大学生信息安全竞赛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政府部门、高校代表及信息安全专家、企事业代表组成。专家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负责专家组的管理和协调工作。专家组成员应承诺积极参与竞赛的命题、评审等工作。专家组成员为义务工作。
第七条专家组成立与任期时间。专家组由组委会委派成立,任期为1 年。
第八条专家组负责竞赛的命题、评审工作,对竞赛中出现的质疑、投诉进行解答,并向组委会提出建议。
第九条教指委委托全国大学生信息安全竞赛承办单位以及协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成立全国大学生信息安全竞赛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由秘书处负责竞赛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第十条秘书处的组成由承办单位负责,并报组委会批准备案。秘书处设秘书长1 名,负责秘书处的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承办单位以及协办单位应尽可能提供竞赛所需要各种设备、场所等软硬件环境,并负责竞赛网站的开发、运行和维护工作。鼓励参赛队伍自带竞赛作品所需要的软硬件。
第十二条组委会颁布竞赛管理规则与纪律。为保证竞赛工作的顺利进行,承办单位以及协办单位应严格遵守组委会颁布的"全国大学生信息安全竞赛管理规则与纪律"
三、竞赛形式与规则
第十三条全国大学生信息安全竞赛分初赛和决赛。各高校组织、学生自愿报名参加由组委会组织的大赛;专家组评审通过的参赛队伍可进入决赛。进入决赛的参赛队伍数由专家组根据当年参赛队伍总数及参赛作品质量确定。
第十四条参赛学生以队为单位参赛,每队不超过4 人(包含组长)。组长负责小组学生的参赛事宜,包括组队、报名、赛前准备、培训、赛后总结,以及与组委会秘书处联系等事宜。每名学生只能参加一支参赛队伍,每支参赛队伍只能报一个参赛题目。
第十五条每支参赛队须设1名指导教师,负责参赛队伍的指导、管理等工作。指导教师必须是参赛队伍所在高校在职教师。指导教师应该对自己所指导参赛队伍的参赛内容的原创性、安全性等负责。竞赛期间允许指导教师进行指导或引导。
第十六条全国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大学生均可参加,专业不限。鼓励非信息安全专业大学生参加。
第十七条参赛学生必须按照统一时间参赛,并按照组委会要求按时提交设计报告、软件、实物等材料。凡不能按时提供所需材料的参赛队伍视为自动放弃比赛。
第十八条凡出现参赛队伍违规、违纪等行为,组委会将取消其参赛资格,并以适当方式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有关参赛的具体事宜,参见每届竞赛的"全国大学生信息安全竞赛参赛指南"。
四、竞赛内容
第二十条大赛内容以信息安全技术与应用设计为主要内容,可涉及密码算法、安全芯片、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电子商务与电子政务系统安全、VPN、计算机病毒防护等,但不限于以上内容。
第二十一条大赛题目一般是工程技术中适当简化过的实际问题,并考虑到目前教学的基本内容和学科前沿,同时对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改革起一定的引导作用。
第二十二条大赛题目着重考核学生综合运用基础知识进行工程设计的能力,考核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团队协作能力。
第二十三条大赛的具体内容范围由当年的专家组通过竞赛网站向全国高校公布。
第二十四条大赛只接受防御性的题目,不接受任何具有攻击性质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违背的题目。
第二十五条所有参赛题目须得到专家组认可,并同意后方能参赛。如果参赛队伍所报题目及内容违反赛事精神和章程,专家组有权要求参赛队伍进行修改,并得到认可后方可参加竞赛。
第二十六条参赛队的参赛内容应该是参赛队员独立设计、开发完成的原创性作品,严禁抄袭、剽窃等行为。凡发现抄袭、剽窃等行为,将取消参赛队伍的参赛资格,并追究有关指导教师和高校的责任。
五、竞赛报名、评审和评奖工作
第二十七条竞赛每年举办一次。报名时间原则上定于每年3月至6月,决赛时间原则上为每年的7月至8月,每年9月1日前完成所有竞赛工作。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第二十八条竞赛报名。有关竞赛报名,参见当年公布的"全国大学生信息安全竞赛参赛指南"。
第二十九条竞赛的评审工作由专家组依照"全国大学生信息安全竞赛评审规则",本着公平、公开、公正和客观的原则进行。
第三十条竞赛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3 个奖项。其中,一等奖获奖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进入决赛队伍的五分之一;二等奖获奖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进入决赛队伍的三分之一。评委会可依据当年竞赛具体情况,设置其他奖项用于鼓励参赛队伍、参赛学生和指导老师。凡进入决赛,但未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参赛队伍可获优胜奖。凡未进入决赛,但按时完成竞赛内容、作品比较优秀的参赛队均可获优秀参赛奖。
第三十一条竞赛颁发统一的获奖证书,以对获奖学生及指导教师予以奖励,由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安全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颁奖事宜。
第三十二条为了鼓励竞赛承办单位和参赛高校,设立"全国大学生信息安全竞赛优秀组织奖"、"全国大学生信息安全竞赛优秀参赛奖"和"全国大学生信息安全竞赛优秀指导奖",对在竞赛中表现出色和做出贡献的高校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三十三条禁止各参赛队、参赛人员、指导老师、高校等弄虚作假。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大赛章程的行为,组委会将取消相关奖项,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参赛作品的知识产权归参赛队伍所有,严禁任何组织、个人侵犯其知识产权。
六、竞赛经费
第三十五条组委会争取社会各界的赞助,提倡社会各界以赞助、协办的名义共同组织竞赛活动。
第三十六条承办单位以及协办单位应承诺交纳一定数额的经费,用于保障竞赛的收支平衡。
第三十七条秘书处负责各项经费的收支,并接受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秘书处在竞赛结束后,须向组委会汇报经费收支情况。
七、其他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安全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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